博洛尼亚大学学费_博洛尼亚大学学费一年多少
13—15世纪博洛尼亚大学教师收入的情况
博洛尼亚大学经历了由教育免费向开源收费的突破。与中世纪的巴黎大学类似,博洛尼亚大学在初期也曾受传统“教学无偿”观念的影响,换而言之,教师禁止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,仅依靠教会俸禄为生,且教会俸禄可以保障教师的基本生活。
至12世纪,因博洛尼亚城地处意大利北部主要商业路线,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得博洛尼亚城很快成为人才聚集地,大量教师涌入博洛尼亚大学,其中包括众多世俗教师。
然而,作为无法领取教会俸禄的世俗教师,面对城市中“异常昂贵的食宿、服饰、书籍等生活必需品”深感无力,只能另寻他法维持生计。
由此,世俗教师们开始大胆尝试,以劳动之名,开始向学生们收取课时费用。与此同时,世俗教师们开源收费的做法,同样影响了恪守“教学无偿”的教师们。
此类教师们认为,在生活拮据时,或许可以尝试接受来自学生的馈赠,但其前提条件为不应强求学生交纳这些费用。很快,博洛尼亚大学抛弃教育免费惯例,教育收费行为开始在博洛尼亚大学风靡。
学杂费是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教师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。首先,入学费。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要求学生在入学前,应按照相关条例规定,向教师交纳一定费用。
例如,博洛尼亚大学1292年颁布的章程规定,每位学生的入学费交纳标准为5—60个博洛尼亚索乐迪,约合0.625—7.5个弗罗林,且具体收费应根据学生家境状况灵活变通。
其次,课时费。课时费是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教师们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,起初并无固定标准,收入多寡均以学生数量为准。为此,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的教师们展开招生竞争。
例如,教师们在学生住所拉拢新生,或利用优惠打折等吸引生源,“即使是博洛尼亚大学那些最博学、最具声望的教授,也会像菜市场小贩一样,娴熟地、毫无贵族风范地与学生就课酬进行讨价还价。”
此后不久,教师课时费得到固定。博洛尼亚大学规定,学生应向授课教师交纳课时费。例如,医学教师可至多收取每位学生20个博洛尼亚索乐迪的课时费,约合2.5个弗罗林。
文法教师的课酬上限为30个博洛尼亚索乐迪,约合3.75个弗罗林;逻辑学教师可至多收取40个博洛尼亚索乐迪,约合5个弗罗林。
哲学教师的收入根据课程而定,讲授《经济学》(Oeconomica)的教师可收取5个博洛尼亚索乐迪,约合0.625个弗罗林,讲授《动物篇》(DeAnimalibus)的教师可收取40个博洛尼亚索乐迪,约合5个弗罗林。
最后,还有考试费。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的考试费用依照科目而定,并且随时代不同而不断变化。
中世纪博洛尼亚大学的教师还可以领取市政当局发放的薪俸。在13—15世纪的欧洲,各国为竞争学术声誉,纷纷以高薪争夺大学教师,博洛尼亚大学的师资稳定性也由此受到波及。
因此,为防止优秀教师人才外流,博洛尼亚大学也仿照其他欧洲大学,逐步为教师发放薪俸。在1280年,博洛尼亚大学出现第一例教师领取薪俸的记载。
即1280年,西班牙教会法学家格拉西亚(Garsias)前往博洛尼亚大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为期一年,薪水为150个博洛尼亚里弗尔,约合99个弗罗林。
该薪俸合同起初由学生行会制定,但后来学生行会要求市政当局承担薪俸费用。1289年,博洛尼亚大学拥有两位可以领取终身教职薪俸的教师,其年薪分别为150个博洛尼亚里弗尔与100个博洛尼亚里弗尔,分别约合为99个弗罗林与66个弗罗林。
在薪俸制推行初期,学生行会是薪俸的主要出资方,并且负责制定可享受薪俸待遇的教师名单。
但此后不久,博洛尼亚大学教师的薪俸金额逐渐增加,薪俸承担方也由学生行会转变为市政当局,学生行会也因此丧失提名薪俸教师的权力。
自此,由市政当局每年支付博洛尼亚大学教师薪俸的制度得到正式确立。1321年,哲学、天文学、医学等学科也拥有领取薪俸的教师,其薪俸金额由50—100个博洛尼亚里弗尔不等,约合33—66个弗罗林。
1337年,博洛尼亚大学已设置50个可领取薪俸且不受税务限制的教师名额。1342年,在博洛尼亚教授“上午课”的教师,可领取150个博洛尼亚里弗尔,约合99个弗罗林,教授“下午课”的教师,可领取50个博洛尼亚里弗尔,约合33个弗罗林。
1381年,博洛尼亚大学有23位可领取100—620个博洛尼亚里弗尔薪俸的法学教师,约合66—409.2个弗罗林。
同时,博洛尼亚大学全体教师的薪俸为63670个博洛尼亚里弗尔,约合42022.2个弗罗林。
13—15世纪牛津大学教师收入的情况
中世纪牛津大学的财务情况由学监负责记录。根据学监的财务记录,可将中世纪牛津大学教师的收入来源大致分为两类,即内部收入与外部收入。
13—15世纪牛津大学教师的内部收入,其收入来源源自大学内部。其一,学生交纳的课时费。
牛津城地处英格兰中心地带,既与伦敦往来便利,又与欧洲大陆遥相呼应,还处于泰晤士河的河道上。
此外,牛津城还拥有淳朴的民风、清新的空气、丰富而价格低廉的食物等。牛津城的地理亮点与综合优势,吸引了众多教师与学生聚集于牛津大学。
其中,大部分外来教师属于世俗人士,无法领取教会发放的圣俸。由此,牛津大学的世俗教师们开始要求学生们为其教育教学劳动付费。
例如,在1333年,教授逻辑学的教师课时费为12便士,约合0.25个弗罗林。教授自然哲学的教师,其课时费为18便士,约合0.36个弗罗林。
1350年,一位教会法学教师甚至向每位学生收取每年40便士的课时费,约合0.8个弗罗林。根据学生日常开支统计发现,每学期课时费大约为1先令8便士,共计约合0.41个弗罗林。其二,学生交纳的注册费。
13—15世纪牛津大学的学生还向教师交纳注册费,“学生在入校两周内必须注册,倘若学生在期限内未注册,司法官有权将其逮捕入狱。”
注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学生家境贫富差距而定。
其三,向学生兜售教材的收入。在印刷术引入前,牛津大学要求教师在完成授课后,须将其授课批注或学术见解整理成册,随后呈报至学校,再由学校交至书商出版,教师可由此获得一定收入。
例如,一本6000字的语法教材为3便士,约合0.06个弗罗林。但此项收入受学生的数量影响,常伴有一定的不稳定性。
其四,罚金收入。1214年,英诺森三世授予牛津大学特许状,特许状规定:“校长有权独立审判大学成员,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。”
自此,牛津大学拥有裁决关于本校学生及其仆从案件的权力,并可以判处相关人员罚金。
中世纪牛津大学对本校学生“使用武力、携带武器、伤害他人、聚众滋事、妨碍司法”等行为,均有相应罚款标准,而此类罚款收益,也由此构成中世纪牛津大学教师的收入之一。
12例如,学生及其仆从若违反和平条例,则应交纳罚金5英镑136先令8便士,14约合26.66个弗罗林,且相关负责教师可从中抽取三分之一的罚金。
还有,如果学生攻击他人并导致对方流血,则该学生将被罚款6先令,约合1.5个弗罗林。
而且,教师还可以变卖从学生及其仆从那里没收而来的武器,变卖收入所得,可由教师自行支配。
其五,是教师向学生租赁房屋的收入。在中世纪的牛津大学,除诸学院为学生提供住宿外,个别教师也会为学生提供住宿。此种情况主要表现为,教师提前在外租赁房屋,随后,教师与学生按照牛津城税委会规定的最高租价商议租金,且房屋租金涵盖餐食费。
例如,教师向学生收取36个星期的房租,房租金额在2英镑5先令6便士至2英镑12先令6便士之间,即约合11.37—13.13个弗罗林。
根据牛津大学14世纪的财务记录显示,在1383—1384年,有教师通过租房,赢利11英镑4先令5便士,即约合56.1个弗罗林,在1385—1386年,有教师通过租房,赢利16英镑19先令4便士,约合84.83个弗罗林。
此外,还有教师向学生提供短期贷款,收取高额贷款利息。中世纪牛津大学的教师,还可以获取来自大学之外的收入,即外部收入。
其一,是教会的圣俸。牛津大学在成立初期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,许多教师拥有教职人员的身份。
例如,在1214年,英诺森三世授予牛津大学的特许状中规定:“牛津大学的学者享有神职人员的权利。”
因此,与中世纪的巴黎大学和博洛尼亚大学一样,牛津大学身负教职重担的教师,不能向学生索取教育教学活动的费用,只能领取教会发放的圣俸。
其二,是官方的薪俸。在大学教师职业化后,为吸引名校名师,以及挽留本校资深教师,教会、王室与市政当局都会为牛津大学的教师提供薪俸。
其中,负责实施主干课程的主课教师,其薪资水平优于负责教授非考试科目的副课教师。
其三,是社会捐款。中世纪牛津大学的捐赠者主要包括王室成员、主教、贵族人士、普通市民等。
牛津大学早期学院的建立宗旨是为解决学生食宿问题,后期逐渐发展出“济贫”的特性。而众捐赠者认为,向牛津大学诸学院捐款的行为,属于一种善举,并希望以此得到灵魂的救赎。
其四,是地产经营中的罚款收入。中世纪牛津大学学院通过租赁自己的地产,以此获取租金收入。其中,改签、续签地产租约的罚金,学院将以“红利”的形式分发给教师。
其五,对外销售实物的收入。中世纪牛津大学部分学院向教师发放营业执照,允许教师对外销售面包、啤酒等。
例如,1355年,牛津大学垄断面包与淡啤酒法定价格收入的二分之一,每年收入约5英镑,约合25个弗罗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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